:::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新聞稿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情形

       考試院今(2)日召開第13屆第64次會議,銓敘部提報「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情形」,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中度以下),擬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之公務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申請辦理專業評估之相關作業有所依循。
       銓敘部於報告中指出,為顧及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健康因素致難以繼續工作,並為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之照護意旨,107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法第17條第2項增訂公務人員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條件;其中任職滿15年且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茲考量擬依前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之公務人員,須經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終生無工作能力,方得辦理自願退休,相關作業均須審慎,爰訂定「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供擬申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之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以及協助辦理之受勞保局委託醫院依循辦理。
       最後黃院長提示,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為退撫法新制定之措施,未來應持續關注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之申請狀況及各機關與各委託醫院之反應意見,滾動式檢討上述注意事項,以保障是類人員退休權益。(110-12-02)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