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新聞稿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研擬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

  考試院今(24)日召開第13屆第75次會議,銓敘部以「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事宜」為題,就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作專案報告。

  銓敘部於報告中說明,公保年金制度自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實施,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爰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當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須啟動調整機制,於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之調整比率。

  依主計總處111年發布之110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103年度至109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累計成長率,其中103年度(5.45%)及104年度(5.77%)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超過正5%,銓敘部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近期將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併同委員意見擬具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考試院黃院長最後提示,為落實公保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請銓敘部於評估各項法定因子後,妥慎研擬公保年金給付調整比率方案報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111-02-24)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