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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立院三讀放寬雙重國籍國民可任公職」,銓敘部回應:「本次修法並非全面開放雙重國籍人員可任公職」

  針對媒體今(5/11)日報導「立院三讀 放寬雙重國籍國民可任公職」,引發部分民眾誤解,銓敘部特別回應澄清,本次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之修正,僅係因應極少數國家(如阿根廷)因法令限制不准許放棄國籍而無法擔任公職者,為保障憲法18條所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而予以修正,並非「全面開放」雙重國籍人員得擔任公職。

  銓敘部表示,現行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昨(5/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規定雙重國籍人員因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該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如已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因此並非全面開放雙重國籍人員可以擔任公務人員。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修正僅適用於極少數國家之特殊情形,並未改變現行既有「公務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之政策方向,特予補充說明。(1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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