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近期報導銓敘部目前研議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過度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銓敘部特別回應,本(111)年6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規定,主要係重行界定公務員對外發表言論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之範圍,並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應經許可之規定;上開規定修正前後差異處請參閱附表。
銓敘部表示,「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係依據服務法第5條第3項授權規定,就公務員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所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言論,應經機關(構)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予以研擬,於本年6月20日踐行法規公告程序,並同步函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目前正在徵詢並彙整各界意見,尚未定案。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為期慎重,銓敘部預計於本年7月中旬邀集專家學者召開相關諮詢會議,以聽取專家學者寶貴意見,俾作為研修前開辦法草案之參據,亦將積極廣納各界意見,俾求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相關規範更佳完備周延。
附表:服務法有關公務員言論規範修法前後差異對照表
修法前後
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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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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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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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未經同意(許可)以私人名義發表職務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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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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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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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與職務無關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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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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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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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未經同意(許可)代表機關(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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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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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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