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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刪除生殖失能之年齡限制

   考試院今(28)日召開第13屆第97次會議,銓敘部就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附表,基於性別平權及職域社會保險之衡平,刪除女性被保險人請領生殖失能給付之45歲年齡限制規定為題,作專案報告。

  銓敘部於報告中指出,標準附表係作為經由醫理專業鑑定,審核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等級及給付標準之準據,須因應相關醫療專業意見變動,以及各職域社會保險修正情形,適時檢討,以維失能給付合理衡平性。本次修正係參酌勞動部於111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之修正情形,及承保機關與醫學會之專業醫療意見,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標準附表生殖失能種類第4-20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45歲」之規定,並經銓敘部以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發布施行。

  考試院黃院長最後提示,為落實公保失能給付係為分擔被保險人因身體器官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造成功能永久喪失而對其工作能力、生活品質或經濟生活造成相當程度影響時,能提供即時合理經濟補貼之意旨,請銓敘部未來仍滾動式檢討,以確保失能給付之公平合理,俾安定失能被保險人生活,保障其給付權益。(1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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