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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蘇起先生近日在政論節目發言表示「5月修法,讓在美台僑任公務人員」,並非事實,銓敘部澄清:國人兼具美國國籍,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針對前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蘇起先生近日在政論節目發言表示「五月修法養外交義勇軍,讓在美台僑任公務人員」,銓敘部澄清:並非事實;國人兼具美國國籍,依本(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規定,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銓敘部表示,本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任用法第28條第2項所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須符合「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之要件。由於美國法令並未禁止其國民放棄美國國籍,所以國人如係兼具美國國籍,依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仍然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僅適用於極少數國家(如阿根廷),因該國法令限制其國民放棄國籍之特殊情形,整體而言,「公務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之既有政策方向並未改變。(1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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