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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6年8月18日函下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先施行條文之配套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於106年8月9日經總統發布命令,公布全文;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上述先行施行之條文第7條第4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全額負擔自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第69條規定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相關執行細節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全文,請詳閱銓敘部106年8月18日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