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檔。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上開第7條及第131條前經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令修正公布,並經本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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