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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及「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

有關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法官提敘辦法)、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以下簡稱轉任法官提敘辦法)3條、第4條、第10條之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