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動態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補充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但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