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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危險及勞力職務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106年12月5日函陳考試院)

茲以本(106)年8月9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1號令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分別規定,就公務人員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統一檢討,擬議降低其自願退休及屆齡退休年齡方案後,送銓敘部部核備,同時明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是為後續執行危勞職務降低退休年齡認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擬研訂公務人員危險及勞力職務認定標準草案,並於本年12月5日函陳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