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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6條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6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法規司第二科承辦人洪佳瑞(電話:02-82366476,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enidhung@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