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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110年2月1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茲為使公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原則一致;復因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7條第1項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退休金等之義務,應儘速修正,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以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爰銓敘部研擬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0年2月18日由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