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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訂定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3項。
三、旨揭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址:http://www.mocs.gov.tw)。
四、任何人得於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法規司第一科承辦人吳思樺(電話:02-82366467,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wendy77210@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