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務人員協會 > 法規輯要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協會財務處理作業規定

公務人員協會財務處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一○○三三八五○五○號函

壹、總則

一、公務人員協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協會,係指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之公務人員協會。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計基礎,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得採用權責發生制。

五、公務人員協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貳、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六、會計報告包括: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公務人員協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七、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

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二。

參、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

八、會計簿籍包括: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其他簿籍。

年度預算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一種,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十、原始憑證包括:

(一)收支預算表。

(二)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三)收據簿。

(四)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五)出差旅費報告單。

(六)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七)發票、契約、定貨單。

(八)財產毀損報廢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執行法令或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務人員協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十一、記帳憑證包括: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肆、預算及決算之編審

十二、公務人員協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於三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議決,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十三、公務人員協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議決,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於三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監事會議決,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伍、財產管理

十四、本作業規定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十五、本作業規定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六、公務人員協會土地、房屋及建築之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

陸、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七、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十八、公務人員協會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公務人員協會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並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十九、公務人員協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作為結餘之分配。

二十、公務人員協會之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經理事會議決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公務人員協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且不得挪為私用。

二十一、公務人員協會經費收入,應掣開理事長及會計或財務人員蓋章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二、公務人員協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公務人員協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二十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各項會計報告,應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審議後,於每年三月底前公告,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

二十四、公務人員協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造冊議決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延長之。

柒、財務查核

二十五、公務人員協會之財務查核,由監事會為之,財務查核報告應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十六、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公務人員協會財務查核,並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如公務人員協會對主管機關之財務查核有推諉或拒絕之情形,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二十七、公務人員協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