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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為辦理會務每年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活動經費補助比率,依公務人員協會會員實際支用金額核算。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辦理會務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本部函請提報補助計畫之期限內,提報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提報補助計畫時,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經費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並應附具切結書聲明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三)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與金額。
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拒絕為前項第二款切結者,本部不予受理;其切結不實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部得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本部依前項規定審核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後,應視年度預算額度,審酌各項計畫之活動性質及參與會員數等,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後,得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得於繳費之日前十四日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領據、申請書及切結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次年度憑撥經費;其領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切結書格式同附件三。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2.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用單據須檢附正本,並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其格式如附件九。
3.活動結束後,已撥付之補助金額扣除最高補助比率上限金額如尚有餘額,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繳回,未依限繳回者,自活動結束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應於繳付完畢並取得繳納證明後十四日內,將繳款證明正本送本部核銷。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用單據、活動照片、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相關文件,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補助活動,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九、督導及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部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十。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十、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