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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章程草案參考範例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草案參考範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第二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四、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註: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五條之規定填寫)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二、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七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八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註:為利協會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及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個月內補選或由監事互推之。
(註:未置常務監事者,第一項改為「監事會置監事○人,監察日常會務。」第二項改為「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會員一人代理之。」第三項改為「監事出缺時,應於○個月內補選。」)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但章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註: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