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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制現況及展望-立法院劉專門委員昊洲

公務人員協會法制現況及展望
◎劉昊洲

承蒙銓敘部邀請參加這次的公務人員協會法制學術研討會議,個人深感榮幸,也覺得惶恐,如有發言不週之處,尚請主持人、報告人、與談人及在場的諸位長官、先進海涵及指教!
接下來個人要對吳教授這篇「公務人員協會法制現況及展望」的報告表示敬佩之意,吳教授不但闡述協會法主要規定及研修重點,說明協會籌組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且特別引介美國經驗,並從人力資源管理觀點切入,提供諸多可供我國借鏡的寶貴意見,誠屬難得佳作。個人才疏學淺,有幸拜聽,實乃福氣之至,爰就法制及實務面提供一己淺見,回應吳教授的高見,也就教於諸位長官及先進。
首先是協會的屬性與定位問題:依當前職業團體的組織與運作觀之,主要有工會、公會與聯誼會三種,工會又有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之別。工會主要由藍領階級所組成,產業工會是由受僱於同一雇主的工人所組成,職業工會是由同一職業性質的工人所組成,公會則由白領階級所組成,依職業性質分別成立,這些組織與入會皆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但聯誼會則屬業界之間聯誼性質的組織,就像俱樂部,沒有明確的規定與嚴謹的組織,入出會條件也很鬆散。如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立法目的與組成份子觀之,似較接近產業工會的性質。然而公務人員協會法並非源自勞動基準法或工會法,多數公務人員均為白領階級,且完全剝奪其爭議權、罷工權及部分協商權,與產業工會顯然又有差距,也讓公務人員興起「公不如工」、「留鬍子的不如理平頭的」之慨嘆。論者有謂:宜賦予罷工權,但可對罷工條件給予嚴格限制,並非無見。亦惟如此,始符世界潮流趨勢及保障公務人員人權之旨。
其次是協會的發起與組成問題:公務人員協會的發起與組成,依法是由下而上,也就是由機關內部公務人員自行發起組成機關公務人員協會,達到一定數目後,再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然而當前似乎是由上而下的推動,由銓敘部與人事局透過各人事機構積極鼓吹,但成果仍然不盡理想,法制理想與行政現實顯然有所落差。據瞭解,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所以難以成立的原因之一就是公務體系的層級化,多數公務人員不願站在首長的對立面,也不願以行政以外的手段去變更既有體制的運作,除非首長明白支持或同意籌組協會,否則公務人員是不敢,也不願去籌組協會的。再者協會的發起只須三十人,門檻雖然不高,但協會之成立,卻須俟招募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三分之一時始得為之,門檻似嫌太高,日後修法時應考慮酌予降低的可行性。
再次是協會的分級與聯盟問題:當前我國中央政府機關之層級多達五級,縱然日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亦有四級之多,至於地方政府機關如直轄市、縣(市)之層級,也有三級,此外,復有鄉、鎮公所及代表會之地方自治公法人。然而在機關公務人員協會,院級機關可以單獨成立,但部級機關卻必須包含其所屬機關(學校)一起成立,至於各直轄市、縣(市)亦須包含其所屬機關(學校)一起成立,縣尚須包含其所轄的鄉(鎮),在人數規定上顯有失衡,也讓有眾多附屬機關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難以成立。此一部分在中央機關或可考慮放寬至三級機關(如警政署),在地方機關或可考慮放寬至二級機關(如縣市警察局),均可成立協會。之後再以聯盟方式組成,似較諸當前先成立協會後再設分會的情況為佳。
復次是協會的人員及經費問題:公務人員協會既未強制公務人員入會,其會員一定都是機關成員,但機關成員卻未必都是會員。法雖明定可向會員收取會費,但如會員拒繳時,可否令其退出協會敘又工會交涉或抗爭的效果外溢問題,一樣會影響會員及非會員的認知與選擇。此外,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依法雖可核給公假辦理會務,但可否另行支給津貼或車馬費敘則無規定。再者,協會得辦理之事項中,多數均屬機關應為之事項,故協會分擔機關工作,依法依理均可接受政府補助,但一旦接受補助,協會日後在協商、申請調解、申請爭議裁決時,是否會失卻維護員工權益之立場敘若是,協會豈不成為花瓶敘若不向會員收費或接受政府補助,協會又如何辦理下去呢敘這些根本性的問題,恐亦值得深思。
最後是協會的監督及管理問題:公務人員協會既屬法人,自應擁有自主管理權,故本法第五條所謂之主管機關,應只有監督權而無管理權。又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直轄市、縣(市)公務人員協會理論上應代表勞方立場的,卻又得接受代表資方立場,處於相對地位的銓敘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似不無衝突矛盾之處,亦有檢討改進之空間。
要之,個人才疏學淺,前述五點只是一己愚見,用意在拋磚引玉,期能集思廣益而已。末了之際,還是要對吳教授的高見、銓敘部的用心安排、費心在此一法律的檢討修正上,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之意,並請諸位長官及先進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