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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制學術研討會第一場次會議紀錄

公務人員協會法制學術研討會第1場次會議紀錄
一、 時 間:民國93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3時至5時
二、 地 點: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渡假大飯店第1會議室
三、 主 題:公務人員協會法制現況及展望
四、 主持人:考試院吳委員泰成 記錄:曹立倫
主講人:政治大學吳教授瓊恩
與談人:臺灣大學陳教授德禹
立法院劉專門委員昊洲
五、 主持人致詞:
(一)首先,介紹主講人吳教授瓊恩現為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美國奧斯汀德州大學博士,吳教授對人事行政實務、人力資源管理及組織理論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接著介紹第1位與談人陳教授德禹,其為台灣大學資深教授,曾擔任台灣大學社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陳教授對行政學、人事行政學及行政倫理等均有許多專著,在座應有許多與會人員為吳教授及陳教授學生。另1位與談人劉專門委員昊洲,其現職為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專門委員,亦為台灣師範大學兼任副教授,曾擔任考試院參事對於人事行政學理與實務均有豐富經驗,劉專門委員對人事制度方面有許多貢獻。接下來時間,請3位報告,同時現場有台中縣、市及苗栗縣政府同仁,希望彼此能相互交換意見,達成朱部長及吳副院長的期望,並對公務人員協會有具體貢獻。
(二)公務人員協會法從提出構想至今已有10年歷史,直至二年半前立法完成,從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將近2年,雖然銓敘部同仁均十分積極推動成立,但成果不彰,其原因應有下列3項:
1.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法規相當齊全,從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提出保障法案約有幾十種,公務人員習於這種保護傘之下,認為已足夠,習以為常,保障已足。
2.成立以後作用不大,成立誘因不大,剛剛朱部長已釋放出2項利多,一是補助問題,二為國外團體交流。
3.法制面問題,成立門檻過高,可望不可及。
六、 主講人-吳教授瓊恩報告:(略,如會議資料)
主持人小結: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昨日12月16日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釐清公務人員協會法適用範圍:排除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適用協會法,公營事業首長、副首長則可適用協會法。
(二)明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會,有關退休權益及退撫基金經營成效,公務人員均可直接參與並推派代表,甚至公務人員法案於制定過程中,公務人員團體均可發出聲音,或參與立法院立法委員邀集之公聽會,為公務人員提出建言。
(三)放寬成立門檻:中央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只須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只須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協會9個及地方公務人員協會約9個成立後,即可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四)修正協會之理事、監事可兼任協會會務人員:以增進工作上便利,靈活協會會務運作。
七、 與談人-陳教授德禹報告:(略,如會議資料)
八、 與談人-劉專門委員昊洲報告:(略,如會議資料)
九、 綜合討論:
(一)考選部人事室主任陳紹元:
本人就考選部推動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的經驗與感想,說明公務人員協會法制規範的問題:
1.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的成立與機關首長的態度有密切的關係,倘機關首長支持,機關成立公務人員協會的機會就很大,本部已初步獲得首長支持,當能在最短時間內成立。
2.對全體公務人員而言,大家關注公務人員協會能為公務人員做什麼,也就是牛肉在那。因此,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的成立就非常重要。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當能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爭取到考績列甲等比例之提高或行政院組織調整時加發7個月俸給之優惠,是否能爭取到如精省時的12個月的優惠。倘能促發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的推動發展,自能水到渠成。
(二)考試院許委員慶復:
對今日主持人及3位教授先表示敬佩之意,以下提供2點意見,供各位參考:
1.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成員,本身有可能成為一個特殊團體。由於其代表協會與機關首長爭取權益,可能會掌握原屬於所有公務人員之資源,使其因參加公務人員協會而享有某種權力,會讓人覺得某種勢力崛起的觀感。若主管機關反過來操縱壟絡其代表,會造成壟絡及崛起現象,這是本人所擔憂的現象。主管機關與公務人員協會要達成雙贏的局面,及居於同等地位是不可能的,只要二者不發生激烈的衝突,達到局部的零和區域,即屬成功。
2.培養公務人員協會有自主性權利,要有多元的公務人員協會,彼此相互競爭,才會有力量。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後,應培植其本身的力量及專業能力,如果主管機關能積極支持及獎勵公務人員協會,當有助於公務人員協會之自主。但就實際而言,主管機關只要對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不排斥,即有助於協會之成立及運作。另吳教授所提搭便車情形,的確有可能發生,如果不參加協會也可享有同等好處,精算其機會成本不需要努力即享有好處,自然會影響公務人員參加協會之意願。當然其立法目的良善,旨在增進公務人員權益,提昇機關效率,但要達成此一目標仍有一段距離。
(三)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蘇理事長登林:
本部公務人員協會為全國第1個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之初,許多媒體爭相報導,十分風光,2年1任的理事長任期,於明年1月任期即將屆滿,向各位報告2年來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之運作情形:
1.協會之生存及運作,有賴經費支助,此為朱部長、吳副院長及3位教授所一再提及的事實。舉辦活動須有經費,而目前協會年費及入會費均為100元及200元,自無法支撐協會的活動。所以,本協會在成立之初,即籌募捐款,本人隨即捐助幾千元,之後本協會也陸續收到幾筆捐款,銓敘部如能補助協會辦理之活動,將有利協會運作,且協會所辦理之活動,對機關內人員均有所助益。協會法亦明定政府補助費係協會經費來源之一,如有政府補助,可達成機關與協會雙贏的局面,而至今均無編列補助協會預算,這十分不合理。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成立至今,所有的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秉持著為此一制度而努力的理念,積極運作。
2.另所提主管機關對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方面,機關與協會間應為合作關係而非對立。這2年來,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是站在協助機關的立場,而銓敘部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從事法制上監督,如會員大會之備查、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備查等。所以,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是完全達到自主管理,依法自行召開會員大會,依法3個月舉行1次理事會、監事會等,日後待地方公務人員協會一一成立後,冀望能儘早成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並感謝銓敘部為推動此一制度而做的努力。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協會施理事長惠芬:
以下將分為3方面,為各位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協會近況:
1.協會運作情形:感謝蘇理事長於本協會成立之初,提供許多協助與指導,使本協會能順利成立。談到機關首長的態度對協會之成立,扮演關鍵的角色。本會成立之始,即是由周主任委員提出,希望本會儘早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過程同仁之間也有些疑慮,但經溝通後,同仁均能接受協會之成立與參與。
2.協會經費:感謝銓敘部為協會經費問題所做的努力,而本協會因人數較少,辦理之活動規模也較小,至於3個月1次的理事、監事會議,均利用中午時間舉辦,且中餐費用也是由本人自行負擔,所以銓敘部如能加以補助,在推動會務方面當會更為順利,而目前會務工作均由同仁友情參與。
3.協會辦理活動狀況:限於經費與人員之限制,本協會辦理之活動是結合社團一同舉辦,如登山社等,才能使人力與經費上得到許多協助。
(五)台中市北區區公所人事室黃主任瑞興: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法之會員活動,非僅「聯誼性質」,且為何各縣市政府至今尚未成立,探討其原因應為「罷工權」及「遊行權」未納入,建議對罷工條件給予嚴格限制,並請考慮納入。
十、 主持人總結:
(一)因應「公法上職務關係」時代的來臨,對國家與公務人員關係,應賦予新的定位,積極推動公務人員協會之發展,切合時代需要,值得肯定及積極推動。
(二)公務人員協會之建構及運作,應建立在「雙贏合作」的基礎上,並且應認清國家、人民、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對協會之未來,克服困難持續予以加強推進。
(三)有關克服成立之困難,俾及早發揮協會作用方面之建議:
1.機關首長對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具關鍵性影響,多與其溝通、宣導增進對公務人員協會性質之了解,促使公務人員協會之順利成立。
2.年費繳納及權益分享,應有所平衡,防杜搭便車、權益外溢效果現象產生。
3.初期推展階段,經費方面應有所支援鼓勵。
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應早日成立,才能有效發揮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正有賴於地方公務人員協會之儘早成立。
5.各級機關人事單位應加強推動公務人員協會,並多予以協助。
6.公務人員協會之幹部應給予合理報償。
(四)有關法制建構,以增進公務人員協會功能及發展之建議:
1.儘早完成修法。
2.協會與工會法源、角色及功能有別,但仍可參考工會之功能,應抱持有條件的容許罷工,相容部分多加借鏡參考。
3.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之機關層級及人數懸殊之機關應一併考量,克服困難解決問題。
4.增進機關協會之自主力、活動力,自主力應包含權力自主、財力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