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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罷工,可否發起集體休假、示威遊行或抗議?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如因集體休假、示威遊行或抗議等活動足以產生與罷工相當之結果,自為本法所禁止。
(二)本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具備公益性社團法人之屬性;第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茲以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因之,公務人員協會倘發起集體休假、示威遊行或抗議等足以產生與罷工相當之結果,自屬違反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可適用民法有關規定,訴請法院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