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於第二條規定其適用對象,及於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得組織協會及自由入會外,本法其他條文並未再就其適用對象,得否組織或加入協會為其他條件限制,或已加入協會者不得再加入其他團體之規定。因此,如限制本法第二條所規定,於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公務人員已加入工會者,不得組織及加入協會,係增加本法所無之限制,有適法性之疑慮。故在法律無明文禁止之情形下,於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公務人員已加入工會者,亦得依本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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