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有: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址。 (四)組織。 (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六)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七)理事、監事與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會議。 (九)經費及會計。 (十)財產之處分。 (十一)章程之修改。 (十二)其他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十二條規定或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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