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章程記載之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本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乃章程應載明事項,如缺其一,則章程不生效力。至於章程中如另有相關規範,以不違反法令規定,得加以訂定。銓敘部為方便各公務人員協會申請,爰提供章程草案參考範例(請逕由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直接下載,網址http://www.mocs.gov.tw/),請參閱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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