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經同意立案後,應俟招募會員人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
員額數五分之一時,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再行召開成立大會。另籌備會之任
務如下:
(一)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二)決定籌備期間之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之進用與辭退。
(三)訂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並公開徵求會員。
(四)籌備期間經費之收繳及籌墊,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五)審定會員資格並造具名冊。
(六)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七)擬訂大會手冊內容(如大會議程、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章程、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會員名冊等),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八)籌備有關會務人員之選任事宜。
(九)籌備工作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