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五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總額不得逾三十五人。 (三)各級公務人員協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公務人員協會均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協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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