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召集時召開之。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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