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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額數之規定為何?

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