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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