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表揚大會前,參選之個人或團體成員如有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過失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其主管機關應函請銓敘部撤回參選之人員、團體或部分團體成員。又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者,其主管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撤銷獲選資格,以及於撤銷後追繳獎金、獎座,且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3項、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