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置評審委員9至11人,除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成之,並由召集人擔任評審會議主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於當年9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並就應聘之委員人數,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15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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