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4條之規定,置評審委員9至11人,除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組成之,並由召集人擔任評審會議主席。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敘部就各機關推薦參選當年度傑出貢獻獎選拔之參選者之專業背景,挑選具各該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報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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