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係由各主管機關審酌所屬公務人員或團體之傑出貢獻事蹟,推薦參加選拔。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式進行,並由銓敘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近年係採3階段審議方式,並定額決定入圍複審、決審及得獎者,初審為書面審查,採評分制,取分數最高之前12人(組)入圍複審;複審為簡報審查(含簡報發表及詢答),簡報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及理念、具體事蹟之貢獻度、挑戰性與創新性,團體另說明團隊運作情形,採序位制,取合計值較低之前8人(組)入圍決審;決審為實地訪查及綜合審查,每場次由2位評審委員負責至入圍決審者機關或工作場所進行訪查及填寫實地訪查表,綜合審查採序位制,取合計值較低之前6人(組)為當選者。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3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2點、第6點、112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審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