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機關推薦參選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1、基於本職專 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蹟卓著。 2、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等,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3、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4、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5、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6、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7、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8、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9、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10、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二、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1、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2、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