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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由來?

考試院為激勵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工作意願及工作潛能,以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於民國79年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該辦法中並訂有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之依據及標準,依據該辦法,每年都會從中央和地方各機關選出模範公務人員,給予若干獎勵,但考試院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足以提高公務人員的士氣,因此考試院於88年4月修正該辦法,除了原來的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照樣舉辦外,特別明定各機關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如具有傑出貢獻事蹟,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嗣為落實考試院98年6月18日第11屆第39次會議通過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第5案「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效能」有關建構人力發展型激勵制度之具體興革建議,並參考各機關所提建議及相關會議結論,考試院再於102年3月12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明定參選人不以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為限,從嚴規定參選資格,並新增團體獎項等,銓敘部爰依據新修正辦法訂定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明定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由考試院院長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個人獎新台幣20萬元;團體獎30萬元﹞,並於每年12月舉辦。嗣鑑於依本辦法選拔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頗受社會矚目,為期激勵制度更加周妥,爰檢討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經考試院104年3月25日修正發布第14條及第15條條文,增訂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各推薦機關對於有特殊重大傑出事蹟之個人或團體,得予即時遴薦;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10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4名為限。嗣為期鼓勵具有重大傑出事蹟之公務人員或團體,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修正本辦法規定,其中修正第15條條文,調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12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調增為6名。嗣為更加充分發揮獎優舉賢之效益,復經考試院於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本辦法,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增訂推薦參選機關,以及修正參選個人及團體之積極與消極資格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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