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監察院民國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辦理。 二、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本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三、查本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本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