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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部銓二字第11459062531號令,有關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

一、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於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二、合於前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現職人員,如有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於3個月內申請提敘,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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