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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如下:

一、同意

(一)依法令兼任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二、備查

(一)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二)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三)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四)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五)但有下列情事者,免經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