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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之解釋

一、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100年5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03370946號電子郵件、109年5月15日部法一字第1094934322號書函及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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