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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函: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之解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事由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得請婚假或喪假,惟其得請假日數係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以訓練期間4個月為例,得請婚假日數為14日╳4/12=5日),請假超過上開日數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考量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訓練,於訓練期間應屬準公務人員性質,爰基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之旨,放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各該假期倘有未請畢之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並仍應於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限內請畢。

本函適用原則如下:

 (一)於本函發布日以後,始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者,自適用本函,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假。

 (二)於本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且於本函發布時仍在請假規則所定給假期限(婚假:原則3個月,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至1年;喪假:百日)內者,亦適用本函,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假;於本函發布時已逾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者,除屬下述(三)之例外情形者外,不適用本函。

 (三)考量公務人員結婚者,其婚假期限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至1年內請畢,爰本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之請假事由,且仍在1年內者,如未及於婚假3個月期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從寬得於本函發布日1個月內補提出申請,倘經機關長官核准,可延長至1年內請畢(原婚假1年期限屆滿日不變)。

本部79年10月29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及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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