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職公務人員自本令釋發布之日起,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所任職務係跨列官等者,得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並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至公務人員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以及如予改派是否溯及生效,均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
二、遇有前開公務人員得追溯改派之生效日後,始發生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復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者,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改派並溯及生效,均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制。
三、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開追溯改派均應於各該公務人員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之日起3個月內核派並送本部銓敘審定。
四、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