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法規動態 > 退撫司
:::
Facebook Line Plurk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規定補充解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法第21條及第30條或該條例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外,不適用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