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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08441號令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如附檔。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前經總統於107年11月21日令公布廢止,其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