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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9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址:http://www.mocs.gov.tw)。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法規司第三科承辦人陳宣安(電話:02-82366499,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sachen@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