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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8條及第5條附表三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8條及第5條附表三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111年7月6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法規司第四科承辦人陳佩琪(電話:02-82366481,傳真:02-82366497,電子郵件帳號:peichi@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