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5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銓審司第二科承辦人黃致玲(電話:02-82366529,傳真:02-82366565,電子郵件帳號:clionash@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