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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第2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址:http://www.mocs.gov.tw)。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銓審司第四科承辦人蔡依庭(電話:02-82366551,傳真:02-82366563,電子郵件帳號:carine@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