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第3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之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特審司第三科承辦人許景雅(電話:02-82366597,傳真:02-82366600,電子郵件帳號:jy-shiu@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