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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

受文者:考試院編纂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642546852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
三、前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退撫司第四科承辦人吳昭憲陳述意見(電話:02-82366724;傳真:02-82366648;電子郵件帳號:lockinboy@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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