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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642671452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考試院。
二、訂定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6條第2項。
三、前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退撫司第四科承辦人王小姐陳述意見(電話:02-82366560;傳真:02-82366648;電子郵件帳號:wbchiyi@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