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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第15條、第40條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110年2月18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茲為使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自提儲金與其他勞動者在職自行提繳之退休金之課稅原則一致;復因民國1088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雖非上開解釋之系爭法律,惟基於該解釋所揭櫫之平等原則,政務人員亦應一體適用,考量公、政務人員退休()再任權益之衡平一致,爰銓敘部研擬退撫條例第5條、第15條、第40條修正草案,並於110218日由考試院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